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(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)

深证上〔2021〕959号

各市场参与人:

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,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季度报告披露工作,本所对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——信息披露公告格式》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,新增第47号“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”(以下简称《季报格式》),现予以发布。

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关于季度报告的相关规定,执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、披露预约、审议程序、敏感期交易等要求。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对定期报告的规定,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,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,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、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,并陈述理由。

上市公司应当按照《季报格式》编制季度报告,并在本所技术平台提交财务数据报送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关于发布的通知》(深证上〔2021〕28号)予以废止。

特此通知

附件: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——信息披露公告格式(2021年9月修订)

深圳证券交易所

2021年9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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